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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多伦工业园区汽车产业园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 〖作者:〗

  内蒙古多伦工业园区汽车产业园

  扶持政策

  为加快多伦工业园区建设,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实现产业集聚化、企业园区化,做大园区汽车产业,保障园区和入园企业尽快运营,现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多伦工业园区汽车产业园建设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前两年县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等额奖励。

  2、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县财政按100%,第四、五年按50%等额奖励企业,用于产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形成的地方新增财力,县财政按100%奖励企业,用于产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收费政策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筑土(垃圾)处置费等额用于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集中供暖入网费按60%收取,剩余40%由政府承担;

  3、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可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

  二、多伦工业园区汽车产业园入园企业扶持政策

  (一)补贴政策

  1、入园企业投资购买厂房的,给予购房款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自企业正式投产运营第一年起,分两年给予补贴,第一年按补贴资金总额的30%,第二年按补贴资金总额的70%计算。

  2、入园企业租房的,第一年给予40%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7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100%的补贴。

  3、入园企业需要采暖的,第一年给予100%的采暖费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

  4、凡入园企业,第一年给予100%的物业费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

  5、对入园企业所补贴的购房款、用房租金、采暖费、物业费等,统一补贴给投资建设主体,由其负责对入园企业落实。

  (二)优惠政策

  1、凡入园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各类税金,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入园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入园企业符合相应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管理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入驻产业园区的各类企业,所需办理的立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安全、电力、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和限时办结制。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办理各类贷款,并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和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3、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理清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依法有序进行,为入园企业发展营造优质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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